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企业“一牌两卡”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18-06-04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企业“一牌两卡”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日     

宜春市企业“一牌两卡”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围,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牌两卡”指市委、市政府为维护在宜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而颁发的证明,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和投资者绿卡。 

第三条 持有“一牌两卡”的企业和投资者可享受优惠待遇,其中: 

持“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 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安全检查、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查处案件除外)、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不准随意查封、查扣企业财产、账户、账目,不准对企业进行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打击报复。 

2.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安全检查、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查处案件除外),应避开“企业安静生产日”(每月125号),检查人员须持法定执法证件。 

3.挂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时,各职能部门应优先进行协调和办理。职能部门与挂牌企业在协调处理具体问题上难以统一意见时,由市“双优”办协调解决。 

持“企业收费卡”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挂牌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在企业收费卡上进行登记,将收费项目名称、时间、标准、依据以及执法人姓名填写清楚,并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可以拒绝支付并举报。 

持“投资者绿卡”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对持卡人进行人身、财产检查、扣押等(安全检查、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查处案件除外)。 

2.市本级投资者绿卡持有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每年可在指定医院免费常规体检一次(市本级指定医疗机构为宜春市人民医院),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3.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在企业所在地范围内不受学区限制进行择校;持卡人子女就读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均衡生资格。 

4.持卡人直系亲属可优先在市、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5.持卡人的投资项目办理报批手续享受全程代办服务,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为持卡人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  

第四条 “一牌两卡”的发放对象为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规模和金额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一)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原则上发给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规模以上工业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资产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落户我市的企业,资产投入含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其中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的投入以市政府或科技部门评估认定为准。 

2.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落户我市的企业,企业纳税金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下同)。 

(二)投资者绿卡发给企业投资者(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准)及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领域专业性人才。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资产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或企业年纳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2份投资者绿卡,其中至少1份须是企业投资者。 

2.企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至5亿元,或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4份投资者绿卡,其中至少2份须是企业投资者。 

3.企业资产投入5亿元以上至10亿元,或企业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可申请办理6份投资者绿卡,其中至少3份须是企业投资者。 

4.企业资产投入10亿元以上,或企业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8份投资者绿卡。 

5.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已在沪深两地主板或新三板上市、世界500强的企业,可申请办理6份投资者绿卡,其中至少3份须是企业投资者。 

6.获得市政府颁发投资者绿卡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领域专业性人才,三年内不予调换。 

第五条 “一牌两卡”办理程序: 

1.申请。 

(1)市本级企业。市本级企业申请发放“一牌两卡”,可在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上下载申办表,或向市“双优”办、主管单位领取申办表,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申办内容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产投入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请办理投资者绿卡人的身份证明、彩色一寸照片一张及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投资证明等材料,报企业主管单位审查。 

(2)县(市、区)企业。县(市、区)企业申请发放“一牌两卡”,可在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上下载申办表,或向县(市、区) “双优”办领取申办表,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申办内容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资产投入证明,申请办理投资者绿卡人的身份证明、彩色一寸照片一张及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投资证明等材料,报县(市、区)“双优”办审查。 

2.审查。 

(1)市本级企业:由主管单位负责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投入或纳税证明等进行审查确认,报市“双优”办,市“双优”办在规定期限内派人到企业实地勘查。 

(2)县(市、区)企业:由县(市、区)“双优”办负责收集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县(市、区)政府对企业提供的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产投入或纳税证明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报市“双优”办。 

3.审核发证。 

市“双优”办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投资者发放“一牌两卡”。 

第六条 “一牌两卡”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双优”办负责每两年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或经审核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注销。市“双优”办每半年在媒体上对新发放“一牌两卡”的企业名单和予以收回注销“一牌两卡”的企业名单进行对外公告。投资者绿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投资者绿卡遗失,由持卡人所在企业开具补办申请,到市“双优”办申请补办。 

第七条 市“双优”办负责对“一牌两卡”护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核销和收回该企业之前发放的“一牌两卡”,且两年之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