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上高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18-05-03 字号:[            ]
 各乡镇场党委、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共上高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高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中共上高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肃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江西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全覆盖。

县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市要求,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建设四个上高、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五条  巡察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脱离群众以及“微腐败”问题,不断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六条  巡察工作应当突出监督重点,把握工作节奏,探索创新监督形式、方法、手段,注重成果运用,确保巡察质量和成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

第七条  建立县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遇到重大问题随时研究。

县委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定期研究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困难,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给予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领导小组成员由联系巡察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和重要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县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为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巡察办设主任、副主任,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向市委巡察办报告工作情况;报送有关重要材料;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县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九)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起草巡察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察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高,“四个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善于发现和研判问题;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政治过硬、作风正派、担当实干、业务精通、遵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要求,严把入口关,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的回避事项,由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事项,由巡察组组长决定并报巡察办审核。

第十七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副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财税、审计、政法、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工作人员晋升、交流、轮岗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乡镇场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人大机关、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村(居)和乡镇站所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  县委将巡察对象所属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巡察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

一届任期内,在对全县乡镇场(街道)和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巡察全覆盖的基础上,提级巡察,实现对村(居)和乡镇站所党组织巡察全覆盖。

一届任期内,市委巡察组已经巡察过的单位,原则上县委不再重复巡察。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坚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地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加强作风建设不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扶贫领域侵占掠夺、贪污挪用、索拿卡要、优亲厚友,以及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六)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凭证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方(单位)的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察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重大政治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三)被巡察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被巡察地方(单位)发生的与巡察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

(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移交以下问题和线索:

(一)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二)党员干部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速查速办;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党组织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巡察组和巡察办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统一协调,向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提供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前,应当根据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察地方(单位)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召开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与巡察组一同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社会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巡察报告重点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反映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和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巡察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和有关意见建议,同时听取上一轮巡察整改和重要问题线索处置的情况汇报。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情况和县委书记的讲话及时报送市委巡察办备案。

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后,应当及时向县委常委会会议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后10日内,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反馈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县委书记专题会议要求,巡察办应当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通报时,不涉及巡察反映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第三十五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或者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或者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10日内移交完毕。

           第六章 整改落实和督查

第三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等。

第三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签收反馈意见之日起10日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报告党组织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经巡察组审阅、巡察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  整改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深刻剖析,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巡察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有关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结情况反馈巡察办;逾期未办结的,应当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作出说明,并于办结后2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巡察办。

第四十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在收到对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的巡察情况通报后,应当督促其做好巡察整改工作,及时了解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在领导小组同意其整改报告15日内,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有关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四十三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适时了解、督促、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巡察整改督查制度,督查内容包括:

(一)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二)巡察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三)巡察整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巡察办应当及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不力的,由巡察办会同巡察组提出督办意见。对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或敷衍塞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通报,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五条  各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被巡察过的地方(单位),在换届考察、干部考核、班子调整和干部选任时,组织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财税、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察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巡察组建立打招呼、说情备案制度。党员、干部向巡察工作人员打听巡察情况、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巡察组组长和巡察办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一条  被巡察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被巡察地方(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由县委办商县委巡察办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7日县委办公室印发的《上高县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上办发[201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