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18 24号)
来源: 时间:18-03-28 字号:[            ]

 

 

 

上安办字〔201824

 

 

关于印发《上高县2018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属地乡镇场、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上高县2018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328    

       

  报:市安委办,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胡彩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章伟新,县政府副县长李美后                                

  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邹伟良                                           

上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328                                                         共印65


上高县2018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江西省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总体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宜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打击一批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以及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厉追究一批防范冒顶片帮等7类措施不到位企业责任,及时消除一批地下矿山水害、大型采空区、下游情况复杂的排土场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隐患,切实查处一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复工复产前验收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主要内容

重点排查整治以下7个方面内容:

(一)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建设和开采行为(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

安监、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严厉打击以下6类非法违法开采等行为:

1.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

2.盗采矿产资源(含瓷土、粘土、页岩等非金属矿物)、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

3.因开采、勘探等破坏生态环境等。

4.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非法使用林地等。

5.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6.采掘运等工程项目非法外包、转包等。

(二)整治地下矿山水害(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安监局、水利局)

加大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矿山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企业治理隐患,严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关,严防发生淹井、透水事故,重点整治以下8种情形:

1.未成立水害治理领导小组的。

2.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3.上游新建水利设施对井下生产系统造成安全影响的。

4.矿山上游河道改道、河床抬高等可能会引发淹井事故的。

5.井下排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或不能满足排水需求的。

6.在开采设计划定的禁采保护区域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7.井下废弃老窿存在有透水危害的。

8.涌入井下的地表水未采取截流措施的。

(三)整治采空区(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安监局)

要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切实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采空区引发大面冒顶、片帮、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等重大事故隐患。

1.摸清采空区底数。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地下采场实测图,并建立采空区治理专项台账。

2.督促采空区企业按照选用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等方式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及时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事故隐患。

(四)下游情况复杂的排土场和露天矿山整合、整治(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

要加大对下游情况复杂的排土场和露天矿山涉及安全、环保、地质灾害等方面问题治理工作力度,及时消除隐患。重点整治以下8种情形:

1.属于危险、病级的排土场未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

2.未按设计进行排土作业,未开展排土场、边坡安全检查。

3.同一独立山头存在二个(含)以上采石场开采的。

4.采石场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5.台阶高度、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的。

6.未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

7.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

8.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排土场、边坡稳定性进行评估。

(五)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安监局)

督促在生产矿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两批28项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目录淘汰更新。涉及我县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主要如下:

1.油断路器;

2.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

3.非阻燃风筒;

4.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5.主要井巷木支护;

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8.扩壶爆破;

9.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

10.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

11.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

12.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

(六)防范冒顶片帮等6类措施(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安监局)

严格按照规程及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部署要求,重点整治以下6类事故防范:

1.严防冒顶片帮事故:1)井下巷道或者采场需要支护的,未根据顶板不同岩性严格按设计要求采取打锚杆、挂网喷浆等支护措施;(2)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3)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留设矿房、矿柱。

2.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1)未确保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合规;(2)未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进行日常运行管理;(3)未加强汛期检查维护工作;(4)未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3.严防中毒窒息事故:1)地下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2)井下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未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工作时,局扇未连续运转;(3)未对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未对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4)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盲目施救。

4.严防火灾事故:1)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和木支护;(2)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人员未安全培训到位;(3)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未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未严格检查清理。

5.严防透水事故:1)水害严重的矿山未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2)地下开采受水威胁的,未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3)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未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6.严防边坡坍塌事故:1)露天矿山未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未严格按设计要求留设清扫平台和安全平台,并确保道路上山;(2)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3)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未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七)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监管(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县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

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

1.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企业要撤离人员和生产设备设施,并落实好值班留守人员。

2.属地乡镇要落实监管责任人,每家停产矿山落实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普通干部。

3.职能部门要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实施断电、断路措施。

三、工作步骤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20182月至12月,分3个阶段推进,完成每个阶段后可转段。

(一)动员排查阶段(3月,“扫雷”行动)

1.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分析自身矿山存在的问题,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于2月底前进行专题动员部署。

2.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矿山企业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利用宣传标语、开设宣传专栏、会议、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步骤要求、工作目标、主要内容,使全体从业人员全面了解、提高认识,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全面查找、辨识评估风险和隐患。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通过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对照方案确定的7项重点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工作方案,突出“6类”事故防范,突出重点项目、区域安全检查,突出重点设施、设备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对查找出的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科学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件设备设施、每一个区域的风险等级,并建立风险和隐患台账。对涉及安全、环保问题等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属地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

4.严格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在全面建立风险和隐患清单、建立台帐的基础上,企业必须落实风险和隐患管控措施和责任人,使之时刻处于受控状态,切实做到“一图、一牌、三清单”。即:绘制安全风险“红橙黄蓝”四色分布图、根据四色图对安全风险制作告知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

5.全面纳入动态管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形成的安全风险数据库、所有排查出的隐患录入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动态管理,实行闭环管理。

对在“扫雷”行动中执行不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不予通过安标化考评定级,一律不予以通过安全许可。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9月,“清零”行动)

1.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各非煤矿山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整治的重点内容和检查标准,深入非煤矿山企业对表检查,对发现的每一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纳入诚信管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县安委办将从5月开始,组织对全县非煤矿山开展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同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查暗访。

3.严格实行隐患清零。非煤矿山企业要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实施分类整治。对整改无望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排查出来的较大及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在隐患清零过程中,该停的果断停、该关的坚决关,隐患整治要坚决做到逐项隐患清零治理到位,绝不含糊,绝不手软。

4.严格落实“五个一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隐患清零行动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5.严格实行约谈问责。对非煤矿山深化专项整治7项内容工作不力,尤其是对打非治违不力、采空区治理进展缓慢的乡镇(场),以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乡镇(场)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将组织重点督查约谈,督促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至12月)

1.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扫雷”行动和“清零”行动进行全面认真“回头看”,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逐一复查,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对实施挂牌督办的隐患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然没有整改到位的,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建设。要开展深化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开展深化专项整治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下一步做好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工作的对策措施。同时,各非煤矿山企业在认真总结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进行的基础上,对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进行进一步梳理和评估,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着力树立一批典型示范。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蒙山镇、南港镇、翰堂镇、芦洲乡等4个非煤矿山重点片区分别培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本质安全机械化、防范管控智能化三类示范企业各1家,并在全县全面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制定的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层层发动,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定期研究专项整治行动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切实强化配合协调。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联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信息传输,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成效。

(三)切实强化监督执法。各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主体责任,按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等事件。

(四)切实强化信息报送。要及时掌握、调度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从3月开始到专项整治结束,在每月23日前,要向县安委办报送一次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在201812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